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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爷爷。

被执行人马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娘家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马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某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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