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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吉华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X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长沙市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吉华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XX。

委托代理人:凌辉,株洲市X区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石峰区人民法院(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过庭审,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杨某甲立即支付被上诉人杨某乙为其向株洲市吉华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垫交的各项保险费用4500元,双方关于上诉人杨某甲从2008年元月18日转入株洲市吉华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所产生的垫交扣缴相关保险费用的事宜结算完毕,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均不得向对方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二、上诉人杨某甲自愿放弃与株洲市吉华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人相关保险费用结算的权利主张;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自愿承担。

四、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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