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志五,男,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志五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志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申志五窜至汤阴县X镇X村,将赵XX停放在吴XX门前的一辆亚猫牌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0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志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石XX、吴XX、周XX、张XX等人的证言、汤阴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评估报告、照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志五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退失主,且被告人申志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志五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强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