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
被告于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系被告于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12月14日以证据不充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证据不充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唐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