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蒙某,男,永寿县人。
被执行人陕西颐和城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蒙某与颐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蒙某依据永寿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47.65元,本案执行中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颐和公司在规定期间将款项履行完毕。就蒙某房屋维修(维修楼上取暖管道)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蒙某自行予以维修,颐和公司愿给付维修费及补偿费6000元。双方均同意到此案结事了。现申请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一年是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