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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XX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北京市X区X胡同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杨,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XX,校长。

委托代理人:孟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X区X胡同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上诉人北京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XX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沙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北京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由上诉人北京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二Ο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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