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x厂职工,住本市xx路X号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层。
被执行人西安市xx厂,住所地本市东关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xx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生活费4050元,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秦勇
执行员刘良山
执行员杨子江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