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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x厂职工,住本市xx路X号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层。

被执行人西安市xx厂,住所地本市东关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xx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生活费4050元,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秦勇

执行员刘良山

执行员杨子江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海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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