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吕麦会在许昌县X乡X村以介绍对象为名,通过熟人介绍认识茂武张村村民张保林,待取得张保林的信任后,多次向张保林要钱要物,骗取财物六千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吕麦会(因死亡,终止诉讼)在许昌县X乡X村以介绍对象为名,通过熟人介绍认识茂武张村村民张保林,待取得张保林的信任后,多次向张保林要钱要物,骗取财物六千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07年收玉米的时候,我认识了长某市X镇的李某乙,我对他说如果遇见好媒茬了,帮我找一个。李某乙同意了。过了几个月,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好媒茬,让我过去看看,我和李某乙一起到桂村乡一个叫长某的家里。介绍后,我和张保林相互说了说话,我就同意了。张保林给我了200元钱,当时长某问我要了100元钱,我就回家了。停了几天张保林我们商量着去俺娘家看看,我和张保林、长某、李某乙等人就一起到长某市X乡X村吕麦会家,我对张保林说吕麦会是我哥。张保林花了200元钱买了一些东西、我们商量了咋办事,商量后张保林他们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和吕麦会、长某、李某乙一起到张保林家见面去了,张保林给我了2000元钱,他妈给我了100元钱,他一个姐给我了100元钱。后来我们就坐车回家。走到天宝路,长某问我要钱,并说给他800元钱,还说把吕麦会、李某乙的钱也给了。当时我给吕麦会了200元钱,给李某乙了500元钱。过了一个多月我和张保林就简单结了结婚。后来因张保林隐瞒岁数和给我儿子买房子的事情,我们两个吵架了,我就一走没有再回去,也没有再联系。张保林一共给我了6500元钱。这个事情我和吕麦会没有商量过,但在这事情之前,吕麦会我们一块骗过别人,一打电话他就知道咋回事。

2、同案犯吕麦会供述:2007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家等着。到中午,李某、李某乙、桂村X村一个50多岁的人到我家,李某让我充当她哥。李某说让武张村那个人到我家看看,不让我说其他。武张村那个人见到我后喊我哥,我当时就默认了。当天他们在我家吃饭后就走了。停了五、六天,武张村那个人买了东西到我家说准备结婚的事情。又过了四天,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她一起去接李某回娘家。我就和李某乙一起到武张村把李某接回来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武张村的那个人到我家找我,问李某在哪里,我说她已经出门了,我管不了。在这事以前,我们还骗过一个禹州的人,她给我打电话我就知道她是干啥哩。李某这次一共给我了200元钱。

3、被害人张保林证言:2007年阴历10月14日晚上,杨学英到我家对我说有一个媒茬,是个女的,问我愿意不愿意。如果愿意,10月15日就去桂村X村霍长某家与那个女的见面。我当时就同意了,第二天,我骑着摩托车带着杨学英去桂村X村,一起到霍长某家,在霍长某家等到下午,一个男的(李某乙)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一个中年妇女来了,那个妇女就是要介绍给我的。我们两个单独谈了谈,她对我说她叫吕小梅,丈夫四五年前出车祸死了,家里有一个16岁的男孩。她讲了讲她的情况后,我们两个都愿意,我就给她了200元钱的见面礼。第二天,吕小梅和我在许昌见了面,我领着她买衣服花了1500元钱。10月18日,我骑着摩托车带着杨学英和霍长某一起到吕小梅的娘家,到他家后,李某乙、吕小梅和一个男的,吕小梅说那个男的是他哥,叫吕麦会。我看了看家,也没有啥顾虑了,就商量大见面的事情,10月19日,霍长某、李某乙、吕麦会领着吕小梅到我家了,按照风俗,我给吕小梅了3000元见面礼。我母亲给她了200元,我两个姐姐一人给她了100元,之后我又给媒人一人200元。大约过了一个多星期,吕小梅给我打电话说她母亲病了,让我去她家。我就买了100多元钱的东西到她家,我又给她了200元钱。11月初七,吕小梅到我家,我又给她了200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吕小梅给我打电话让我陪她到禹州买衣服,我们两个就在禹州买了衣服、手机、耳环,花了1700多元钱。临走时我又给她了200元钱。又过了一段时间,吕小梅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上学要交学费,让我给她汇3000元钱,我就给她汇了2300元钱。又过了几天,吕麦会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房子要修一下,让我给他送500元钱,第二天我就去了他家,把500元钱给了吕小梅。那天她说手机没卡了,我又给她200元钱买手机卡。到了阴历11月19日,我领她去河街买衣服又花了1000多元钱。11月20日,我俩正式结婚,结婚后三天她回娘家,在她娘家住了一天又来到我家,说他儿子在郑州上学时将别人打伤了,需要钱。我就给她了2000元钱,之后又给她了1500多元钱。她拿着钱走了,这一走就再没回来。后来我觉得不对劲,就去吕小梅的娘家,一打听才知道吕麦会就一个儿子,没有妹子叫吕小梅,这时候我才知道被骗了。后我打听出吕小梅的真实名字叫李某甲,小名李某,就报案了。

4、证人李××、霍××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张保林的供述一致。

5、证人邬××证实其妻子叫李某甲,常年在外,很少回家。

6、长某市人民法院(2009)长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7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还有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另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审已羁押的3个月零16天,即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某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