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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工人,住(略)。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工人,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5月,经石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高某琳归高某自行抚养,现女儿年龄较小且患自闭症,被告每天要上班,为了小孩的成长和治疗,原告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由原告直接抚养高某琳。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女儿高某琳变更由原告抚养,但我要求行使探视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于2007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6日共同生育婚生女高某琳,2009年5月31日,经石峰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高某琳归高某自行抚养。现高某琳查出患自闭症,需长期治疗,因被告高某每天要上班,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治疗,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高某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之女高某琳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时,被告高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600元,小孩的教育费和疾病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凭票据);

二、被告高某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和疾病治疗的情况下,每月可探视小孩高某琳两次。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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