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蒋XX,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X区鲁能星城7街X-X-X。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X区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