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彭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司工作人员,住(略)-2。
被告:赵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张凯,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歌曲《爱的天堂》合法的曲著作权人。201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XX”KTV中使用了上述歌曲。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x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8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XX向原告XX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元(此款已支付)。
二、自被告赵XX向原告XX有限公司付清前述款项之日起,双方就涉案的《爱的天堂》曲的著作权纠纷即告解决。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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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