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省黄某县X乡沙场沟煤矿。住所地:陕西省黄某县X乡沙场沟。
法定代表人邰某某,系沙场沟煤矿矿长。
申请人陕西省黄某县X乡沙场沟煤矿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汇票票号为GB/x,GB/x,票面金额各为20万元,第一付款人为河南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襄城县众茂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人黄某县兴隆煤炭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终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月31日,开户行为襄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紫云信用社的两张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省黄某县X乡沙场沟煤矿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判长陈国华
审判员乔亚琴
审判员王东志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