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亚四狗”,窜到陆川县X路与九龙瀑布路X路边,由黄某乙、“亚四狗”在旁边望风,黄某甲使用工具盗走一辆本田牌x-3男装两轮摩托车(该车为李××所有。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336元。
2、2010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吴某窜到玉林市X村玻璃岭一树木底下,盗走一辆男装黑色豪爵x-2两轮摩托车(该车为杨××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243元。
3、2010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在逃)窜到陆川县X镇X路口亮邦漆店门口,盗走一辆男装新大洲牌125C两轮摩托车(该车为卢×所有。车牌:桂x,发动机号码:(略),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722元。
4、2010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阿六窜到容县X镇卫生院地坪处,盗走一辆男装五羊本田牌125C两轮摩托车(该车为古××所有。车牌: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174元。
5、2010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陆川县X区三栋楼梯口处,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该车为蓝××所有。车牌: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643元。
6、2010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吴某窜到玉林市X区岭头队X号门前,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x-H二轮摩托车(该车为黄×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712元。
7、2010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吴某、“大猪”窜到容县X镇城西大道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口街边,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x-H二轮摩托车(该车为胡××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984元。
8、201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北流市X镇旧政府大院内,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黄×所有。车牌:桂x,发动机号码:x(略),车架号码:x(略))。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车收缴并返还给失主。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717元。
9、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北流市X区长盛玩具厂门口,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梁××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285元。
10、2010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玉林市中药港对面的中港幼儿园门口,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钟××所有。桂x,发动机号码:(略),车架号码:x)。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742元。
11、2010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玉林市X村口,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邹××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115元。
12、2010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北流市X镇X路口粉摊对面一门口处,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罗××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12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参与盗窃11次,涉案金额x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乙参与盗窃3次,涉案金额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参与盗窃3次,涉案金额x元,数额巨大。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因涉嫌抢劫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亚四狗”,窜到陆川县X路与九龙瀑布路X路边,由黄某乙、“亚四狗”在旁边望风,黄某甲使用工具盗走一辆本田牌x-3男装两轮摩托车(该车为李××所有。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33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2、2010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吴某窜到玉林市X村玻璃岭一树木底下,盗走一辆男装黑色豪爵x-2两轮摩托车(该车为杨××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24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3、2010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在逃)窜到陆川县X镇X路口亮邦漆店门口,盗走一辆男装新大洲牌125C两轮摩托车(该车为卢×所有。车牌:桂x,发动机号码:(略),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72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4、2010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阿六窜到容县X镇卫生院地坪处,盗走一辆男装五羊本田牌125C两轮摩托车(该车为古××所有。车牌: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17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5、2010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陆川县X区三栋楼梯口处,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该车为蓝××所有。车牌: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64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6、2010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吴某窜到玉林市X区岭头队X号门前,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x-H二轮摩托车(该车为黄×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7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7、2010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吴某、“大猪”窜到容县X镇城西大道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口街边,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x-H二轮摩托车(该车为胡××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98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8、201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北流市X镇旧政府大院内,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黄×所有。车牌:桂x,发动机号码:x(略),车架号码:x(略))。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车收缴并返还给失主。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71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9、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北流市X区长盛玩具厂门口,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梁××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28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10、2010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玉林市中药港对面的中港幼儿园门口,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钟××所有。桂x,发动机号码:(略),车架号码:x)。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74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11、2010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玉林市X村口,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邹××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11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12、2010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亚四狗”窜到北流市X镇X路口粉摊对面一门口处,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罗××所有,车牌号码:桂x,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码:x(略))。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12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失主陈述、失主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参与盗窃11次,涉案金额x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乙参与盗窃3次,涉案金额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参与盗窃3次,涉案金额x元,数额巨大。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案开庭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分别通过家属退赔了各失主经济损失,并取得他们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失主签收的收据和谅解书及农业银行陆川县支行的收款收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甲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乙、吴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盗窃,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盗窃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因涉嫌抢劫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分别通过家属退赔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三)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违法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吕渊
代理审判员李恒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