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下称长葛支行)。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亿毛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葛市金帝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下称:金帝毛毯纺织公司)。
开封市亿毛纺织有限公司诉长葛市金帝毛毯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长葛支行对顺河区法院查封金帝毛毯纺织公司土地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其主张:明知所查封财产已在我行设定最高额抵押,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明知超标的,已违背法律规定。所以所采取的一切法律措施,应为无效行为。请求撤销、解除查封,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顺河区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顺法执字第145-X号执行裁定,认为工行长葛支行对该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后,未将查封情形告知抵押权人,涉及抵押权与查封的效力问题,即使抵押效力成立,也不能影响查封的效力;另外该土地使用权系不可分物,不存在超标的查封,裁定驳回了长葛支行的异议请求。长葛支行对该裁定不服,向我院申请复议,其主张事由与异议程序一致,并认为被执行人金帝毛毯纺织公司有可分割的七宗房产及机器设备可供查封,裁定所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系不可分割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销该异议裁定,支持并保护已设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本院认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财产不能影响查封的效力,也不能因为未履行查封后的告知行为,而导致查封行为无效,只是涉及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关于是否涉及超标的查封问题,由于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只有一个土地使用权证,为一宗地,执行法院裁定认定为不可分割物,作为一个标的物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妥,至于能否用其他财产替代该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不属于本次复议程序的复议内容。关于提到设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问题,涉及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的实现,不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也不属于执行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顺河区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张学锋
审判员:王大章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