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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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乙故意伤害罪、绑某罪、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延安某丁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乙,男,X年X月X日生。2008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延安某丁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9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安某丁X区看守所。

延安某丁X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某丁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乔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绑某罪、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9月7日做出(2011)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乔某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故意伤害罪

2009年11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乔某乙与同案犯刘某、安某丙、刘某、白某某、余某、景某(均已判刑)等人来到延安某丁X区新大洲花园住宅小区安某丁烧烤王某店二楼三号包厢喝酒,同时被害人高某、叶某、任某、王某某也在该店四号包厢吃饭喝酒,期间刘某和刘某在该店二楼楼道与被害人高某发生矛盾。随后刘某、刘某等人便预谋等四号包厢的高某等人离开酒店时,对高某、叶某等人进行殴打。次日0时许,被害人高某、叶某、任某、王某某离开烤肉店,被告人刘某、安某丙、刘某、白某某、余某、景某、乔某乙便持匕首、砍刀、啤酒瓶在安某丁烤肉店西侧人行道上对四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叶某和任某受伤,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持匕首捅在高某的腹部,高某受伤后向联通公司方向跑,安某丙便手持砍刀去追高某并在其左肩部砍了一刀,后叶某、任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4日1时20分许,被害人高某的尸体在新大洲花园住宅小区X区西门附近的人行道草坪内被发现。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左腹股沟区致左髂外动脉破裂并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叶某、任某之损伤均属轻微伤。

绑某罪

2009年11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乔某乙的同案犯刘某、刘某、安某丙、白某某、余某驾驶租赁的桑塔纳轿车窜至子长县X村X路边,强行将被害人呼某拉上车往延安某丁并使用电警棒、匕首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后,劫取呼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0元及一部手机、建设银行卡一张,并逼迫呼某出银行卡密码。当车行驶至永坪镇后,由安某丙持被害人呼某的银行卡ATM机上去取钱,因卡上没钱刘某等人又威逼呼某借钱未得逞后,即在青化砭镇X村变电站大桥对被害人呼某进行殴打。后六被告人将呼某劫持到延安某丁塔区X村刘某租住房旁边,由刘某打电话叫来同案犯景某和被告人乔某乙在车上看管被害人呼某。11月23日上午,刘某、安某丙、余某、白某某又驾车将呼某拉到宝塔区X村山上一油井某地对呼某行殴打,威逼呼某欠下赌博债,不还钱要被剁一条腿为由向家里人要钱,后又直接以呼某欠下赌债为由向其家属勒索钱财,在遭到拒绝后,将呼某丢弃在油井某驾车逃离。被抢手机因无实物无法鉴定。

抢劫罪

(1)2009年11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乔某乙与同案犯刘某、刘某、安某丙、景某、白某某(均已判刑)驾驶租赁的黑色轿车在富县县城南教场鹿苑市场对面马某边,冒充公安某丁警将被害人高某强行拉到车上用手铐铐住,并用匕首、电警棍对高某行殴打威胁,抢走高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00余某、农行卡一张及仿x型手机一部。后又将高某拉到延安某丁X区马某湾红化沟,采用暴力手段威逼高某出银行卡密码,由安某丙和景某持银行卡在红化沟口一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卡中现金900元。接着又威逼被害人向其他人借钱,因高某不到钱,被告人刘某持匕首在高某左肩背部捅刺一刀后,在红化三期住宅小区X路口让高某下了车。经鉴定,被抢仿x型手机价值119元。

(2)2009年10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乔某乙与同案犯刘某、安某丙、景某、刘某东(均已判刑)、新新(在逃)、狗腿(在逃)驾驶租来的黑色现代轿车到富县,持刀进入城关供销社楼下乔某戊经营的综合商店,将被害人乔某戊捆绑某持刀威胁,抢走乔某戊身上及商店中存放的5000余某现金、一部手机、七条香烟。经鉴定,被抢七条香烟价值1520元,被抢手机因无实物无法鉴定。

(3)2009年10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乔某乙与同案犯刘某、安某丙、景某(均已判刑)、新新(在逃)进入延安某丁X区南市办韩家窑则开源军国烟酒副食粮油门市,持刀和玩具手枪相威胁将店主被害人赵某己和井某强行捆绑,并致被害人井某右手拇指割伤,抢走现金1万余某、五条香烟、井某的黄金戒指一枚、赵某己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五条香烟价值727元,被抢手机、黄金戒指因无实物无法鉴定。

(4)2010年12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乔某乙与同案犯贺军利、马某、高某兵、李永刚、惠某新(均已被子长县公安某丁逮捕)驾驶租赁的车辆,在子长县X路边将正在等车的惠某某拉到车上,抢走惠某某身上的1500元钱和一部长虹008-V手机(估价266元),然后将惠某某拉到宝塔区碾庄沟准备放下时被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乙与同案犯刘某、刘某、安某丙、白某某、余某、景某等人在喝酒时,因被害人高某在楼道听被告人刘某打电话,即在高某、叶某、任某等人离开时持匕首、砍刀、啤酒瓶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高某死亡,叶某、任某轻微伤。被告人乔某乙虽未直接伤害被害人高某,但其在他人商量时并未反对并参与打架,是故意伤害的共犯,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乔某乙与同案犯刘某、安某丙、刘某、余某、白某某、景某绑某被害人呼某作为人质,向呼某家属勒索钱财过程中,受同案犯指使与同案犯景某在车上看守被害人呼某,是绑某行为共犯,其行为已构成绑某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综合被告人乔某乙的犯罪手段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应系情节较轻。被告人乔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乔某乙先与同案犯刘某、安某丙、景某、刘某、白某某、刘某东后又与贺军利、马某、高某兵、李永刚、惠某新以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属绑某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其指控其余某劫罪罪名成立,其中第一起属冒充公安某丁警抢劫,第三起属抢劫数额巨大,均为加重处罚情节。

被告人乔某乙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乔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绑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又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乔某乙上诉提出,伤害高某案件中他未参与打高某,只在旁边站着,同案犯景某、余某等人均持啤酒瓶打人,景某、余某判了三年,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子长绑某案中其事前不知情,当时刘某等人说这个人欠他们钱,让其照某下,第二天人就被刘某等人拉走了,他未参加向被害人家里要钱,也未打被害人,判处四年徒刑量刑过重。富县抢劫高某一案,他未参加,同案犯刘某没有供述他参与,安某丙、白某龙供述他参与抢劫是将余某误认为是他。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乔某乙故意伤害、绑某、抢劫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认定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乔某乙供述,案发当晚大约10时许,我和刘某、刘某、安某丙、景某、白某某、余某,还有三个女的白某、冯某、刘某某一块到翟则沟二期安某丁烧烤王某楼一个包间里喝酒,喝到快结束时,刘某出去打电话,十几分钟后,刘某回到包间对我们说隔壁包间有个后生骂他了。我们就说那你受不受,不受就闹,刘某说他不受,我们说那就闹。当时喝完了,我们就让那三个女的先走,找个KTV等我们,到隔壁包间看人都走了,我们就下楼,当时刘某身上带一把匕首,安某丙、白某某各拿一把砍刀,余某拿两个空酒瓶。在安某丁烧烤城门口看见四五个后生,刘某说就是这几个,就过去打,刘某用匕首刺了一个后生的肚子和腿,安某丙砍了一个后生的头,我也用拳头打这个后生的头,这个后生跑了,我和安某丙就追,安某丙在他的背后砍了一刀,我们又追了一会,没有追上。就挡了一辆出租车,车上有一个后生给司机说有人打他们了,我和安某丙就又把这个后生打了一顿。

2、同案犯刘某供述,案发当晚10时许,他和安某丁、刘某、乔某乙、白某某、景某、余某,还有三个女的在翟则沟二期十字一家烧烤店二楼包间喝酒。中途刘某到包厢外楼道打电话,他去上卫生间时,一个子不高某头发后生瞪了他一眼,他没理回包厢时走到刘某跟前说话,刘某说那个短头发后生骂自己了。他对刘某瞪了一下眼使了个眼色,意思是问刘某打呀还是受了,刘某明白某的意思就点了一下头,意思就是不受要打那后生。他回到包厢让三个女的先走,找个KTV后给他们打电话,他又给他们几个说隔壁包厢后生骂刘某还瞪他来了,他和刘某要打人家。他说自己拿刀子着先上,当时他知道安某丙带着刀子,原话不记了,但意思就是说一块去打。后忘记让谁去看人在不,看的人说不在了,他下楼结完帐从烧烤店出来看见短发后生相跟几个人在店门不远处,他就先过去冲着短发后生问刚才是骂人了,并把在内线裤腰处别着的刀子掏出来打开刀刃,朝短头发后生小肚子下连捅几刀,短头发后生转身就跑。这时对方其中一个长头发后生把他右眼处打了一拳,他就持刀在这个长头发后生的屁股处刺了一两下,他又转身朝百米大道方向追那个被捅的短头发后生,当时他看到安某丁在前面追那后生也没能追上,他追到公交站牌处就看不到那短发后生了。

3、同案犯刘某供述,案发当晚,他和刘某、安某丁、景某、余某、白某某、乔某乙、白某、刘某某、冯某一块到宝塔区罗家坪安某丁烤肉店二楼包间喝酒。中途他到包间外的过道打电话时,二楼楼梯上来端对的包间出来两个男的用眼睛瞪他,那两男的进包间后他还在外面打电话,对方的包间门开了,瞪他的一个光头说他站在这里干什么了。这时刘某可能听见了出来问他怎么了,他就给说了事情经过,刘某让一会进包间说。他进包间后可能刘某已经给其他人说了他在包间外的事,都问他弄不(意思就是打那些人),他说弄,包间里的男的都同意打对方,他还将对方头发很短接近光头的特征描述过。刘某把三个女的先打发走,他们到对方包间找人结果人已经走了,他们追到楼下等他从安某丁烤肉店出来时,看见左手10米远的银行前面已经打起来了。刘某用折叠刀在对方的肚子上捅了,当时白某某也拿出砍刀准备砍了,安某丁拿个砍刀朝联通公司方向追一个人,他就一把将白某某的砍刀夺下和安某丁追过去,追到公共车站牌位置时就再没追。后他和余某、刘某等人坐出租车到小东门时光KTV,安某丁说在对方一个人的背上砍了一刀,划下来将自己的左腿砍伤了,余某说他拿两个啤酒瓶打对方了,乔某乙说打完架和安某丁坐出租车时碰见对方一个人也上了同一辆出租车,就和安某丁将对方头发抓住打了对方几拳。

4、被告人安某丙供述,2009年11月23日晚,他和刘某、刘某、白某某、乔某乙、余某、景某、冯某等七男三女在安某丁烤肉店二楼X号包间喝酒时,刘某到包间外面打电话回来说,隔壁包间的一个光头嫌他打电话骂他了。后刘某说让他们一起把这个光头打一顿,他们就都同意了,过了一会有人叫那三个女的先走,他出去后看到隔壁包间的人已经走了就返回到包间。他们起身走时刘某去结账,他和乔某乙去卫生间,他先出来,走出安某丁烤肉店的门,看见刘某、刘某、白某某、余某、景某与四个后生在西侧人行道上说话着就开始撕扯打起来,刘某和光头在一块撕扯时把刀子拿出来,不过他没看见怎样捅的。一个头发很短的后生穿过马某向联通公司方向跑,他就拿上砍刀追上后朝背后砍了一刀,结果刀子下落时将自己的左腿膝盖砍伤了。乔某乙从后面过来,挡了一辆出租车,车上坐一个后生给司机说,不知为什有人打他们,他就和乔某乙又打了这个后生,然后下车,另挡了一辆车走了

5、同案犯白某某供述,案发当天晚上,他和刘某、刘某、乔某乙、亚某等人安某丁烤肉店二楼包间喝酒时,刘某到包间外打电话,回来后说隔壁包间喝酒的人骂他了,他们几个男的说等走的时候再跟他们算账。他们喝酒中途发现隔壁包间的人离开走了,他们也就结账追到烤肉店人行道上,走到跟前打那几个人,他拿一把红色刀柄的砍刀向对方的人乱砍乱扬。后来对方有人向罗家坪大桥方向跑时,自己这方一拿啤酒瓶的后生跟他追打跑向罗家坪大桥方向的人,其余某跑向另一个方向追打对方。

6、被告人余某供述,案发当天晚上,他和刘某、刘某、安某丁、乔某乙、景某、白某某、还有三个女的在安某丁烤肉店二楼一包间喝酒。中途刘某到包间外打电话回来说隔壁包间的一个光头瞪他还把他挤了一下,说想打那几个人了,他们几个都同意说要打就打。他们准备在隔壁包间里打那几个人,结果那些人已经走了,他们走时景某拿了两个啤酒瓶给了他一个。他们追到安某丁烤肉店人行道上,刘某持匕首在对方后生肚子上捅了一刀,对方的人就开始跑,安某丙持砍刀跑着向联通公司追对方的人,他和景某朝罗家坪大桥方向追对方两个后生,他用啤酒瓶在一个后生后脑勺打了一酒瓶,最后没追上他们回到二期十字路口一块坐出租车到了时光KTV。当时刘某和安某丁拿砍刀,白某某也拿砍刀,刘某拿一把折叠刀,他和景某各拿一个啤酒瓶。

7、同案犯景某供述,2009年11月23日晚10时许,他和刘某、刘某、余某、乔某乙、安某丁、白某某、刘某等人在安某丁烤肉店二楼一个包间吃饭。中途刘某到包间外过道打电话,过了半个小时,先是刘某进来说外面有人骂刘某,后刘某进来说隔壁包间的人骂他还瞪他了,他不受要他们一块打那个包间的人。他们都同意打那些人,就让三个女的先到时光KTV,他们几个商量准备在对方包间打那几个人,后面又说在外面打,他还把喝完酒的啤酒瓶放在桌子上说拿着打架。后等他上完厕所刘某他们都走了,他就到安某丁烤肉店外人行道上看见余某拿个啤酒瓶,余某说人跑了,他就想追上对方的人打上一顿,结果他们俩没有追上对方的人,后他们一块坐出租车到了小东门时光KTV。

8、被害人任某陈述,2009年11月23日晚,他和叶某、高某及王某某在安某丁饭馆包间喝酒吃饭。大约十二点左右他们四人结账后刚出饭馆门口,有十来个人将他们围住,听见对方有人说喝酒了嚣张什么了,就有四五个人围住他们的一个人乱打了,他上前用胳膊挡了,就感觉背后湿了是流血了,他和王某某就跑。对方两个人其中一个拿把砍刀,另一个双手各拿啤酒瓶追他们了。后王某某给他挡了一辆出租车,让司机把他送到医院,当时他坐在副驾驶座上,对方又上来两个人坐在车后排上,其中一个后生抓住他头发对他进行殴打。

9、被害人叶某陈述,2009年11月23日晚上,他和高某、任某、王某某四人在安某丁烤肉店喝酒到十二点左右,从店里出来时,冲出来七八个后生拿着啤酒瓶围住他们四个人就打。他的头上被人打了一瓶子就倒在地上,他见王某某挡了出租车让司机把任某送到最近的医院。他的屁股上有血,后在博爱医院救治才知道左屁股被人刺了两刀。

10、证人王某某证明,2009年11月23日晚,他和高某、叶某、任某在翟则沟二期安某丁烤肉店二楼四号包间喝酒。大约十二点左右,他和任某先出了烤肉店大门朝左手方向走,高某和叶某在后面跟着,走到二期十字路口的人行道上时,他们就被几个后生拦住,对方其中的一个后生就和他们推来推去。他看见一个啤酒瓶从身后飞来,他朝后看了一眼见一个后生手里拿两个啤酒瓶,还有两个后生追他,任某的手当时受伤了,他就挡了一辆出租车让司机把任某送到医院。后他从安某丁烤肉店拐过来见叶某在台阶上睡着,叶某说他屁股被什么扎了,他见屁股上流血就打了120。后来他跟叶某到了博爱医院,一直联系不上高某。最后与公安某丁关在翟子沟二期西门人行道花坛边,看到睡到在地的人就是高某。

11、证人高某、刘某证明,2009年11月24日凌晨1点10分左右,他们二人和党彪一起在安某丁烤肉店吃完饭,三人顺人行道走到翟子沟二期十字往北路X路边有点滴血迹,在二期西门路边绿化带边上看见躺一个男子,刘某打了110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以后才知道那个男子已经死了。

12、证人张某证明,2009年11月24日0点左右,他和同事马某、王某等人从安某丁大酒店下班出来,看见有六七个后生手里拿着啤酒瓶在安某丁酒店门口七八米远的公厕处向210国道方向追去,他听见摔啤酒瓶的声音。公厕对面建设银行提款机处的楼梯台上睡一个后生,左面屁股流血了。那些后生追了不到一分钟又回来,向联通公司方向追去,不到二分钟又回来在罗家坪十字路口上了出租车向东去了。

13、证人马某、王某证明,2009年11月24日0点左右,他们二人和张某下班后刚出店门,就看见两个后生其中一个手里拿两个啤酒瓶朝罗家坪方向在追打另外两个后生,路口还有五六个人在打架。刚一会拿酒瓶的两个后生又回来,与另外几个后生一起挡了两辆出租车走了。

14、证人闫某证明,2009年11月23日晚上12点多,她从安某丁烧烤店往外送酒瓶,看见十字路口人行道上有六七个后生围着三个人,刚没说几句话,她就看见六七个人中的一个后生拿出一个酒瓶往那三个人其中的一人头上打了一下。她回到店里又出来时看见那三个后生中一个被打的跑向罗家坪方向,还有一两个人在后面追。另外一个被打的后生向联通公司跑,她看见追跑向联通公司方向的那个后生手里拿一把刀子,没有追上后那后生和其他人一块挡出租车走了。

15、证人张某证明,2009年11月23日晚20时许,她负责的安某丁烧烤店二楼第四包间来了四名男客人喝酒。大约到了22时许三号包间又来了十几个人,其中有三个女的。在喝酒期间,三包的一个男客人出来到楼道打电话,这时四包出来两个客人,一个短头发穿黑色上衣,另外一个留个小平头,其中穿黑色上衣的后生爬在打电话的三包客人身上听电话,打电话的后生没理会,四包的两个客人上洗手间后就回包间了。大约到晚12时许,四包的客人结账走后,三包的客人也结账走了。她在打扫包间时,发现第三包间少了六七个酒瓶,四包的酒瓶都在。同时证明,她在楼道听见三包客人打电话时说,自己在延安某丁的不行,在青化砭还可以,还说以前谈的对象叫姗姗,现在已经结婚了。

16、证人刘某某、冯某、白某证明,2009年11月23日晚10时许,她们和刘某、乔某乙、安某丁、余某、刘某等7男3女在安某丁烤肉店二楼一包间喝酒。期间,他们当中有个男的到包间外面后回来说,隔壁包间有个客人骂他了,不知谁说等一会。过了一阵刘某让她们三个女的先到时光KTV。大约到凌晨1时许,刘某来到KTV说安某丁受伤了要去包扎就走了。

17、证人向某某证明,他是延安某丁学医学院附属医院120急救大夫。2009年11月24日他值班时,接到110指令到百米大道联通公司十字出诊。他到现场后见有一男子仰睡在路边花园,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波动消失,无自主呼某,判断心跳呼某消失已死亡。

18、证人刘某某证明,他是时光KTV的经理。2009年11月20几号的晚上,包间服务员给他说来了几个后生像是社会混混。后那几个后生倒了个包间,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在之前包间沙发缝里发现两把砍刀。

19、证人高某证明,他经过仔细辨认,确认在延大医附院看到的从东关新大洲街边抬回的男尸是他儿子高某。

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宝塔分局对案发现场,宝塔区翟子沟二期联通大街新洲花园北区西门附近的公路及草坪进行勘验检查发现,在西门向南393,距人行横道西侧路沿273的草坪内躺有一具男尸,经调查走访得知死者名叫高某,陕西省延安某丁X村人。

21、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宝塔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宝塔分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刘某身上搜出一把迷彩侧折叠刀,据刘某述该刀系其在翟子沟十字与人打架时捅刺被害人的刀子,案发后其一直随身携带。同时在时光KTV经理刘某某处提取砍刀两把。庭审中,经被告人刘某、刘某、安某丙当庭辨认,确认该三把刀子系其三人在案发当晚所持刀具。

22、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乔某乙辨认,安某丁烧烤店西侧拐角处人行道为其2009年11月23日23时10分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地点。

23、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宝塔分局公(宝)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死因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高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腹股沟区致左髂外动脉破裂并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4、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宝塔分局公(宝)鉴(法医)字(2009)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任某、叶某多处皮裂伤之损伤属轻微伤。

25、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公(延)鉴(物证)字(2009)X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对案发现场罗家坪十字路口南侧地面血迹,经鉴定系被害人高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对案发现场罗家坪十字国税局门前石台阶上血迹,经鉴定系被害人叶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

29、案件照某等证据随案佐证。

认定绑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犯刘某供述,他和刘某、安某丁开车在子长转时,他给余某和白某某打电话让到子长来。他们在车站接到他俩人后,他说花的钱不多了挣钱走,意思就是说偷或抢,其他人都同意。到晚上八、九点他们开车在子长城里转时看见一个后生(后来看了驾驶证知道叫呼某)走了,他们就将这后生强行拉上车,并说他们是永坪保卫科的人,用鞋带将呼某的手绑某,开车朝延安某丁。从其身上搜出来十几块钱、一部银白某手机和一张银行卡。在永坪查了卡上没钱,他们就将呼某拉到罗家坪租住的地方,用手铐铐住后让乔某乙和景某在车上照某,他们其他人都睡觉了。第二天他和白某某、安某丙、余某开车将呼某拉到姚店镇对面一沟里的油井某后,踢打了一顿,他用石头在呼某上砸了几下。他们就让呼某给母亲的打电话骗说欠下别人的板帐(赌博帐)5000多元,让他母亲给卡上存钱,呼某按他们教的给他母亲打了多次电话要钱。最后他们看呼某家里人不给打钱,把呼某打了一顿后就开车走了。

2、同案犯安某丙供述,他和刘某、刘某、白某某、余某在子长商量抢一个人,后由白某某开车拉着他们四人在子长县城寻找目标,在路边发现一个后生独自步行,白某某靠边停车,他和刘某、余某下车拿着刀子和电警棍将这后生威逼着强行拉上车,刘某对那后生说他们是派出所的,让那个后生配合一下,然后向延安某丁向返。他们从这后生身上搜出一个钱包,里面有几十块钱和一张银行卡,还有一个驾驶证和一部直板手机,刘某和刘某用刀子和电警棍威逼那后生说出银行卡密码,在车行至永坪时刘某把银行卡递给他,他去ATM机上去取钱结果根本没钱。他们几人很生气,在车行至青化砭朱家沟村时将那个后生拉下车在路边打了一顿,他和刘某、刘某、余某每人在那后生身上踢了几脚,后他们驾车把那个后生拉到罗家坪刘某租住的房子旁,叫景某和乔某乙在车上看管那后生,并用手铐铐住那后生双手,他和刘某、刘某上房子睡觉了。第二天上午8点多,他和刘某、余某、白某某四人开车拉上那后生到姚店沟里一个油井某上,他们商量让那后生给家里人打电话说欠下人的板帐5000块钱,让家里人给他的银行卡上打钱,如果不打钱就剁腿往死弄。那后生不打电话,他们就围着那后生拳打脚踢,他和余某捡起石头在那后生的腿上砸了几下,他还拿电警棍在那后生肩膀上电了一下,那后生怕了就按他们的意思给家里打电话说欠人5000块钱赌帐,要家里人给他银行卡打5000块钱。打完电话后他们等了约一个小时感觉有些不对,怕那后生家报警,就扔下那后生跑了。

3、同案犯余某供述,2009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刘某打电话让他到子长后见到刘某、刘某、安某丙和白某某。刘某和刘某说让他和白某某来子长是想一起找个人弄个生意下点钱花(意思就是抢),他和白某某都同意了。后他们几个开车在子长街上乱转寻找目标时见路边一个后生独自行走,他们商量决定弄那后生,白某某开车靠过去,他和刘某、刘某、安某丙下车将那后生强行拉上车后,将那后生鞋带解下来把双手反绑某。安某丙从那人身上搜出一个有30多块钱的钱夹和一张建行卡,开始那后生不让搜时他们几人就打了那后生几拳,刘某手拿折叠匕首在这后生面前划了几下。车到永坪后,安某丙拿着卡去永坪街上的一个自动取款机去取钱,结果卡上根本就没钱,他们几人见弄不到钱很生气,就在车开到青化砭朱家沟村路边桥头时将那后生拉下车拳打脚踢。后他们回到延安某丁家坪刘某租住的房子旁,乔某乙和景某在车上看人,他们几人去睡觉,当时他见景某手上拿副手铐。第二天上午8点多,他和刘某、安某丙、白某某四人开车把那后生带到姚店的一条沟里,对那后生拳打脚踢,白某某、刘某和他还拿石头砸那后生的腿,那后生害怕了就按他们的意思给他妈打电话说因赌博欠下赌帐,人家说不还钱就废掉他的腿把子,让他家里人给他的银行卡上打5700块钱,那后生打了几个电话他妈都不同意打款,还说要和他们说话。他与那后生他妈通过电话,说他儿子欠他们的赌博板钱5700元,那后生妈的说让他们带儿子到家里去拿,他们觉得事情有些不对就扔下那后生走了,当时那后生的银行卡和驾照某扔在现场了。

4、同案犯白某某供述,他们在富县抢劫后的第二天早上,刘某、安某丙和刘某说要去子长,他就用自己的驾驶证在天行健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普桑车交给刘某他们。到了下午刘某他们打电话让他到子长,他坐到子长见到刘某、安某丙和刘某,他们说叫他来子长是想一起弄个事搞点钱花,并说余某也过来。他们五人就坐车在子长街上转悠找目标,在路边见一个单独步行的后生时他把车停下,刘某、安某丙和余某三人拿电警棍、刀子下车将那后生强行拉上车,刘某他们在车后排用鞋带将那后生的双手绑某。在回延安某丁路上,他们从那后生身上搜出一个钱包,里面有一张建行卡及几十块钱,刘某和刘某、安某丙在路上打那后生,逼迫那后生说出建行卡密码,在车到永坪时安某丙到自动取款机取钱,结果发现卡里根本没钱。他们让那后生打电话弄钱没弄到,他们在青化砭朱家沟将那后生拉下车打了一顿。后将那后生带到罗家坪刘某和刘某租住的房子旁,由乔某乙和景某看管,就在车里控制了一晚,他们去房子睡觉了。第二天一早,他们几个人开车带那后生到姚店房子沟,对那后生拳打脚踢,还拿石头砸那后生。那后生怕了就按他们的意思给家里打电话骗说欠人5000块钱赌债,让家里人给他建行卡上打5000块钱,他们强迫这后生给家里打了三四个电话,到了中午他们发现情况不对就驾车跑了。

5、同案犯刘某供述,案发当天早上,他和刘某、安某丙等人开白某某租赁的汽车到子长玩。他们三人在子长钱花的差不多了,就商量在子长弄(抢)点钱花,他给白某某和余某打电话让到子长来,到下午七点多白某某和余某过来后他和刘某、安某丙就将弄钱的想法告诉了白某某和余某,他们也同意。后白某某开车子长县城转的寻找目标,见路边人行道上一个后生步行,他们几个人都说这后生挺合适的,就下车把那后生强行拉上车,朝延安某丁向返。在车上他解下那后生的鞋带交给刘某把那后生双手捆住,他们在那后生身上搜出一个钱包和一部滑盖手机,钱包里面有几十块钱和一张建行卡。他和刘某、余某就用拳头在那后生身上、背部打了几下,他用电警棍在那后生身上电了两三下,刘某拿把折叠匕首在这后生面前晃了几下,叫那后生说出银行卡密码,那后生怕了就说了密码。当车行至永坪镇时,安某丙拿卡去自动取款机取钱,结果卡上没钱,他们很生气就让那后生打电话借钱,那后生没借来,当车行至青化砭朱家沟变电站大桥公路边时,他们把那后生拉到桥头路边,他和安某丙、余某在那后生身上打了几拳,踩了几脚。后把那后生拉到罗家坪刘某租住的房子附近,刘某打电话叫来景某和乔某乙在车上看管那后生,他们几个就去刘某的房子睡觉,当时那后生带着手铐。第二天上午八九点,白某某开车拉上刘某、余某、安某丙和那个后生走了,到下午四五点他们四人回到罗家坪屋后说,把那后生拉到姚店沟里打了一顿,让后生给家里打电话要5000块钱,后来等了一阵没情况怕家里人报案就把人扔到姚店沟里。

6、同案犯景某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和刘某、安某丙、余某四人租去子长,晚上拉回来一个后生,刘某说这后生没钱让他和乔某乙照某人,于是他和乔某乙就在车里照某这个后生,当时这后生头上盖个帽子,手被手铐铐着。第二天刘某和安某丙、余某、白某某拉着这后生又出去了,下午刘某等人回来说没弄下钱,把这个后生放了。

7、被害人呼某陈述,2009年11月22日晚8时许,他在子长县城发电厂附近公路一个人走时,突然被五个年轻后生强行拉到一辆黑色普桑车上,并说他们是永坪保卫科的。这几个后生将他的帽子扣在头上,用他的鞋带将他双手绑某,其中一个后生还拿刀子在他跟前晃了一下,强行将他身上的30多元现金,手机、建行卡搜走。接着逼问他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这些后生就拿着银行卡去取钱,结果卡上没钱,就让他向家人朋友借钱,后他没借到钱,就被这些后生在一个大桥的公路边把他打了一顿,最后开车把他拉到一个地方,用胶带把他双腿绑某,用手铐背铐住他的双手,留下二三个人照某。天亮后这些后生又开车将他拉到一个油井某地,有人用电警棍把他电了一下,还有人用石头砸他的左腿,并让他谎称欠别人的赌帐5700元向家里人要钱,不然就剁他一条腿,他就给他母亲打电话要钱,这些后生和他母亲还通了电话,他母亲让到家里去取钱,这些后生就把他打了一顿后将在扔在油井某地走了。他被抢手机是银白某的长虹牌。

8、证人闫某某证明,2009年11月23日上午9点多,她接到儿子呼某的电话说让她给其建行卡里打上5700块钱,说他欠了别人的赌博债,不给钱别人就要废他一条腿,并不停的说赶紧救他的命。当时她就觉得不对劲,儿子呼某平时没有赌博的毛病,也没听说过欠别人什么钱,她正思量着,呼某又打过来电话还是说同样的话,让她往其卡里打5700元钱,这时她听见周围还有别的后生在说话,听起来好像是给呼某教什么,语气带有恐吓的意思。她当时就有些害怕,问呼某到底咋回事,呼某让问。过了十几分钟呼某又打过来电话让打款救他,又不说什么事,她就让呼某把电话给旁边的人,对方一个后生就在电话里说呼某欠他赌博帐5700元,让她赶紧把钱打到呼某的建行卡上,不然就要废呼某的一条腿,她就给对方说让把呼某引上到家里来取钱,这时对方那后生就和她不说了。这次通完话后直到中午一点左右,几乎每隔十几分呼某就打过来一个电话让打钱救他的命。

9、辨认笔录及照某证明,①经被害人呼某辨认后指出,子长县X村X路X路边为被劫持地点;宝塔区X村山上一油井某地为被劫持后拉到被殴打的地点。②经被告人刘某、刘某辨认后指出,子长县X村X路南侧为劫持被害人的地点;青化砭镇X村变电站大桥桥头为殴打从子长劫持的被害人的地点;刘某在罗家坪租住房楼下空地处为当晚从子长回来后停车地点。经被告人刘某辨认后指出,宝塔区X村山上一油井某地为劫持被害人后的殴打地点。经被告人刘某、刘某、安某丙对一组X张不同男子照某辨认后指出,X号照某上的男子呼某为他们从子长劫持到延安某丁被害人。

10、汽车租赁合同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09年11月22日中午在延安某丁行健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子长县公安某丁刑警大队于2009年11月24日接呼某报案称,2009年11月22日晚8时许,其在子长县X路边行走时,被不明身份的五名年轻小伙强行拉上一辆普桑车,被捆绑某至宝塔区X村里索要5700元未果后被殴打。

12、被告人乔某乙供述,2009年11月22日,同案犯刘某、安某丙、白某某、刘某、余某到子长绑某一个男子后回到延安某丁们住的房子,他和景某照某一个晚上,第二天刘某等人将这个男子拉走。

认定抢劫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

1、同案犯刘某、景某供述,2009年11月的一天他们和刘某、余某、安某丙座白某某在延安某丁则沟三期租来的黑色轿车到富县准备抢劫。案发当天他们驾驶租来的黑色小车在富县转,大约晚上12点左右,他们在离富县X路边看见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在路边小便,他和刘某当时说派出所的过来问个话,这男的说有什么你们就在这里说,他说拉上来,其他人就将这男的头发抓住拉上车,给这个男的用手铐戴上背铐。他拿着匕首,记不清谁拿电警棍,就直接将车往延安某丁,路上他们从这男的身上搜出几百块钱和一张银行卡。后他们将这男的拉到延安某丁家湾红化沟里打了一顿,问出银行卡密码,安某丁好像取了800还是900元钱。他们又让这个男的想办法弄钱,这男的说他想不下办法,他看这男的太鬼了就用匕首在这男的背上捅了一刀后将他放在红化沟,他们就走了。他们还抢了一部银白某手机,开始放在车上后来也不知道哪里去了。他们用的手铐不知道是哪里来的,电警棍是他在东关50元买的,刀子就是他在延安某丁四烤肉店外捅人用的刀子。

2、同案犯安某丙供述,2009年11月20日前后,他和刘某、白某某三人用白某某的驾驶证租了一辆黑色轿车,由白某某开车又拉上刘某、乔某乙、景某去富县县城。大约在晚上十点左右到了富县县城后转的寻找目标,在一条大街X路边见一个后生等车,他和刘某等人就下车拿电警棍对着那后生说公安某丁的有事问话,将那后生强行拉上车。刘某从身上拿出手铐给那后生扎个背铐,从那后生身上搜出一个钱包(里面有些钱)和一部直板手机,还有一张银行卡。后他们将这后生拉到延安某丁家湾红化沟里打了一顿,逼他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他和景某在工行取款机上取了900块钱。刘某还把那后生背部捅了一刀,最后他们又让那后生向别人借钱,那后生说他借不下,就让那后生下车了,那后生向他们要驾驶证等物品,他们就给扔出去了。

3、同案犯景某供述,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和刘某、刘某、余某、安某丙坐白某某在延安某丁则沟三期附近租来的黑色轿车到富县准备抢劫。到富县大约晚上12点左右,他们见路边行走一个男子,他和安某丙、刘某下车说他们是公安某丁的就把这个男的强行拉上车,刘某和安某丙给这个男的戴上手铐,刘某还用电警棍把那个男的电了几下。之后一路把车开到延安某丁家湾红化沟里,抢了这男的身上300多元现金、一部滑盖手机和驾驶证,又逼他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他到一ATM取款机上取了800元,他没看见谁朝这个男的肩膀捅了一刀,但当时他见刘某拿一把匕首。后他们又让那人借钱,那人说借不下,他们把那人打了一顿后让那人下了车,还把那人的驾驶证和钱包里的一些票据扔给他后,他们就开车走了。

4、同案犯刘某供述,2009年11月20日还是21日在子长抢劫的前一天晚上,他和安某丙、白某某三人用白某某的驾驶证在翟则沟三期附近的天行健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吉利黑色轿车,白某某开车拉上刘某、景某、乔某乙后向富县走。到富县县城时约十点左右,他们商量在富县弄(抢)点钱花后就开车在街上转悠着寻找抢劫对象。大约十几分钟后,他们在马某边见一个后生走着,就下车对那后生说他们是公安某丁的找他问个话,强行将那后生拉上车后,他拿出手铐给那个后生扎了个背铐,刘某从那个后生身上搜出一个钱夹里面有300多块钱和一部直板手机,还有一张银行卡。后他们把那后生从富县拉到延安某丁家湾红化沟里打了一顿,他拿电警棍电了两下,刘某用折叠匕首在这后生的肩背部刺了一刀,在他们的威逼下那后生说出了银行卡密码,由安某丙和景某持卡在工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900元。他们把那后生扔到红化沟里就走了,那后生的驾驶证等物品也扔下了,手机不知被谁拿走了。

5、同案犯白某某供述,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与刘某、刘某、景某、安某丙、乔某乙六人驾乘一辆黑色吉利远景某车去富县打算抢点钱花,车是他在翟则沟三期天行健汽车租赁公司租的。到富县后大约是晚上九点左右,他们开车在富县县城转游着寻找抢劫目标,在一条大街X路边发现一名独行的男子,刘某说就抢这个人,后刘某、刘某、安某丙、乔某乙等人就下车,拿匕首、电警棍逼着连拉带扯把那个男的拉上车后,对那后生说他们是公安某丁的找他有事让老实点,然后刘某、刘某、安某丙就给这后生拿手铐扎了个背铐。他们开车将那个男子拉到延安某丁家湾红化沟里,路上刘某他们几个在后排从那个男子身上搜出一张银行卡、还有些其他东西,由于他一直开车只见了银行卡和手机。在红化刘某、刘某他们五人将那男子拉下车打了一顿,刘某手里拿把匕首、安某丙拿电警棍,他们五人逼迫那男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由景某和安某丙到红化沟口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完,他们将那男的扔到沟里就走了。抢劫时刘某一直拿着一把银白某折叠匕首,上面带迷彩图案。

6、被害人高某陈述,2009年11月22日0时左右,他在富县X区门口等车,这时从南教场那边过来一辆黑色轿车在他跟前停下,车上下来四个小伙问他要身份证,他说没带,这几个小伙就把他往车上拉并说他敢袭警,就把他推到车上,当时车上有六个人。这些小伙用手铐将他背铐住,用衣服将他的头蒙住,用电警棍对他进行了殴打,从他身上搜走300多元现金、一部银白某双卡双待滑盖手机,还有一张他妻子鲁艳妮身份证开户的农行卡,并向他逼问银行卡密码,后又让他借钱未果情况下,就在他左肩部刺了一刀。车到延安某丁家湾红化小区附近时,从车上下去两个小伙拿着他的卡去取了钱。后这些小伙又叫他打电话借钱,他说实在借不到,被弄到红化小区X路口让他下了车,他向那些后生要回了钱包。案发后他经查询发现银行卡被取走900元。同时证明,公安某丁关扣押的一部OPPO银白某上滑盖双卡手机就是他被抢走的手机。

7、证人王某某证明,2009年11月22、X号,他在红化三期一草坪上捡到一部OPPO机型的银白某上滑盖双卡手机。

8、中国农业银行富县支行账户查询单证明,户名鲁艳妮的农行借记卡在2009年11月22日被支取900元。

9、活体检验记录证明,被害人高某左肩背部有斜行1.7×0.2cm条状疤痕。

10、汽车租赁合同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09年11月20日下午,在延安某丁行健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远景某车。

11、延安某丁公安某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富县公安某丁在王某某处扣押一部白某滑盖OPPO手机。

12、辨认笔录及照某证明,①经被害人高某辨认后指出,富县南教场鹿苑市场门口对面马某边为被劫持地点;延安某丁家湾红化沟三期住宅区广场东南马某中央为被抢劫地点。②经被告人刘某、刘某、景某、白某某辨认后指出,富县南教场鹿苑市场门口对面马某边为劫持一男子的地点;经被告人刘某、安某丙、景某、白某某对一组X张不同男子照某辨认后指出,X号照某上的男子高某为他们在富县劫持到延安某丁男子;经被告人景某和白某某辨认后指出,延安某丁家湾红化沟三期住宅区广场东南马某中央为抢劫富县男子和将该男子拉下车的地点,红化沟口西侧自动取款机为持富县男子银行卡取钱的地点;经被告人刘某辨认后指出,宝塔区X区临210国道旁天行健汽车租赁公司为租车地点。

13、宝塔区X区价鉴【2010】字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仿x型银色滑盖双卡手机鉴定价值为119元。

14、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将一部银白某滑盖x手机发还被害人高某。

1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富县公安某丁刑警大队于2009年11月22日接被害人高某报案称,他被六名小伙强行拉到车上被抢走现金500余某、手机一部、农行卡一张,后经查询得知银行卡上现金900元被取走。

(二)

1、同案犯刘某供述,案发当天,他和狗腿、安某丁、刘某东、景某、乔某乙租车到富县一山上给刘某东要了工钱后到富县城里转,他接到新新的电话后与新新见了面,因为新新之前给他说富县地方好,让他去挣点钱(去偷或抢)。他们一起在街上见一个烟酒门市还没关门,只有一个男的照某市,他们几个看后都说就抢这个门市。当时狗腿在车上照某,他们其他人进到店里,安某丁用手将这男子嘴捂住,他卡住这男子的脖子并威胁他,然后他们就将这男的用他家里的电线绑某,刘某东当时拿一把大砍刀,也进门市与新新一起捆人,但没有伤人。他从这男子的裤子口袋掏出大约2000多元钱,不知谁又从门市抽屉里拿出2000多元钱,还抢了这男的一部手机和几条烟,然后他们就坐车返回延安。抢的烟他们自己抽了,手机被他扔在回延安某丁路上,他给狗腿分了大约1000块钱赃款,其它钱他们一块花了。

2、同案犯安某丙供述,案发当天他和刘某、乔某乙、景某、狗腿、刘某东开车去富县,大约晚上九点多他们在富县县城见到新新,他指着街道边一家烟酒百货门市说晚上常是一个人照某门市,比较好弄说完就走了。他们六人下车后,他和刘某先进门市见里面只有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的,他俩就将那男子按倒在地上,狗腿、乔某乙、刘某东、景某跟着冲进来一块帮忙按住那个男的将男的绑某。他和刘某就在门市里拿东西,他拿了四条烟,刘某拿了几条软云、芙蓉王、精品延安某丁,并在那个男的屁股后面的裤兜里搜出三四千块钱,狗腿、景某、乔某乙、刘某东不晓得又拿了些什么东西,后他们就上车回延安某丁。刘某还抢劫了烟酒门市老板的一部手机,回延安某丁上被刘某扔了。事后刘某给狗腿分了800元钱。他当时身上拿一把匕首但没有拿出来用。证据3卷P36-x

3、同案犯景某供述,案发当天,狗腿和刘某租了一辆黑色现代轿车,拉上他和乔某乙、刘某东、安某丙去富县一个山上工地给刘某东要的工钱后,返回到富县县城已是晚上8时许,途中新新给刘某打了一个电话,他们到富县县城与新新会了面。新新上车后对刘某说有个门市只有一个人照某,他们就在车上商量好,先进去两个人把人控制住,其余某进去抢东西。随后他们开车在富县城中看了一下路线,把车停在那个门市附近,到了晚上23时左右,刘某和安某丙先进的烟酒门市,后他们五人进去把照某市的男的用门市里的塑料胶带和绳子绑某,又用一块布把嘴堵住。他和乔某乙在柜子里面翻钱,其他人也翻钱不过没翻见,就拿了几条软云、芙蓉王、黄鹤楼、精品延安某丁,他和乔某乙各翻到一把钱,当时也没数揣上就走。后他们坐车回到延安某丁某租住的房子分了钱,总共4000多元,还有近十条烟,听刘某说还抢了一部手机,给狗腿分了800元和一条芙蓉王某,剩下的他们各分300元,其余某钱刘某拿着。抢劫门市时,刘某东持一把砍刀,刘某东绑某个门市老板时,将砍刀递给他拿砍刀照某那个老板,但没有伤害那个老板。证据3卷P65-x-x-83

4、同案犯刘某东供述,案发当天,狗腿开车拉上他、刘某、乔某乙、安某丙、景某到富县一个山上工地上给他要了工钱。后他们返回到富县商量抢钱,刘某和亚某下车去踩点,他们剩余某人在车上,过了一会,刘某和亚某引来一个叫新新的后生。刘某和亚某说附近有个门市,他们在买烟时发现老板有几千元钱,让他们剩余某人下去看一下,他们就分别佯装买东西到那个门市上看了一下。抢门市时刘某和安某丙先进去,随后他、乔某乙、新新、亚某进到门市,他进去后看到刘某和安某丙已把那个男老板压倒在地上,乔某乙从门市中找到一根电线,与刘某、安某丙绑某个老板,他就把手中的砍刀给了亚某上前帮刘某他们用电线将那个老板绑某后,他和亚某照某,剩余某人在门市中翻东西、翻钱。他看到刘某、乔某乙在抽屉中翻的一些钱,安某丙抱了几条烟,随后他们就离开门市上了狗腿开的车。途中刘某给了新新几百元钱后新新就下车了,还抢的一部手机在回延安某丁上被扔了。回到房子后,刘某他们说抢了四五千元钱。补充2卷P1-8

5、被害人乔某戊陈述,2009年10月12日晚上23时许,他经营的烟酒综合门市进来两个娃要买东西,他正准备给算钱时,他后面的小伙用胳膊围住他的脖子,另一个娃帮忙压头,他们把他往门口推。这时又进来一个娃手拿刀子,把他迎面弄倒后拉到门市口的空地上,还有个人用脚踩我的脸,有人用他桌子上的插板线绑某的手,用他电褥子上的电线绑某的脚,还有人用桌子上的抹布塞他的嘴。后他见有人翻门市,见他们走后就从地上起来打电话报警。同时证明,他的门市被人抢走价值350元的蓝硬芙蓉王某1条,价值500元的软云珍品2条,价值750元的黄芙蓉王某3条,价值180元的软黄鹤楼烟1条。门市抽屉内的3000余某现金及随身携带的3800元现金被抢走,还有一部金立牌手机被抢。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某证明,富县公安某丁对被害人乔某戊经营的综合门市进行了勘察,证明了位于富县供销社商住综合楼一楼北数第六家综合商店的现场基本情况。4卷P122-126

7、辨认笔录及照某证明,经被告人刘某辨认后指出,富县供销社商住综合楼一楼向北数第六家综合商店为其抢劫作案地点;经被告人刘某、安某丙、景某对一组X张不同男子照某辨认后指出,X号照某上的男子乔某戊为在富县县城抢劫烟酒门市的店主,同时辨认出刘某东为与他们一起抢劫富县烟酒门市的同伙。

8、宝塔区X区价鉴【2010】字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蓝色硬盒芙蓉王某1条的鉴定价值为300元,软盒珍品云烟2条的鉴定价值为400元,黄盒芙蓉王某3条的鉴定价值为645元,蓝色软黄鹤楼烟1条的鉴定价值为175元,共计1520元。证据4卷P79-86

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富县公安某丁刑警大队于2009年10月12日接报案称,富县供销社商住综合楼一楼综合商店被抢。

10、被告人乔某乙供述,2009年10月11日晚11时许,他和刘某、安某丙、景某、新新、狗腿,刘某东开租下的车来到富县,在富县城里转了几圈,找作案对象,到凌晨一点多转到走延安某丁边看见两家门市开着,他们就商量抢其中一家,他就假装拿100元进门市买东西,看门市里有多少现金,看见大约有6000多元,他就回到车上给他们说了,然后刘某东又拿着100元钱到门市看有多少钱,回来说也就是那么多钱。他们就下车到门市装的看东西,新新把门市里的男的压倒在地,拿门市里的电线把那个男的捆住,景某把门市的钱抢走了,他在货架上抢了七条烟。共抢了6000元钱,给狗腿分了800元和两条烟,其他的他们一起花了,烟一起抽了。

(三)

1、同案犯刘某供述,案发当天晚上,他和新新、安某丙、乔某乙、景某在七里铺韩家窑则转的准备挣钱(抢或偷)。当他们走到那家门市前时新新说就抢这家,他们几个人听后都同意了。他还是谁先后进到门市中踩点发现门市中只有主家夫妇二人,他们就在门市外面等到晚上11时许,他们五人进到门市将门关住,新新将那个男的压倒在地,他走过去控制那个女的时那个女的喊叫,他就喊新新过来到跟前拿一把刀子吓唬那个女的,接着新新又拿出一把玩具手枪吓唬那女的,那女的把枪夺过去他又把枪夺过来放到柜台上。随后他和新新、乔某乙用胶带把那俩个人捆住,乔某乙和他就开始翻钱、翻东西。他从门市抽屉中翻出3000多元钱,还不知谁搜出几千元,总共7000元左右现金,其他人拿了几条烟,他还将那男的身上一部灰色直板诺基亚某机也抢的装到身上。他们绑某个女的时他看见那女的手上戴一个黄金戒指,他对新新说拿上,新新就从那个女的手上将戒指扯下来装在身上。乔某乙将翻出的钱装在塑料袋中,最后他们将钱和香烟装在一纸盒中,一起跑离了门市。抢劫时除新新外乔某乙拿一把匕首,当时他不知道是否伤人,回去后发现自己鞋上有血,他想肯定是刀子把店主捅伤了。

2、同案犯安某丙供述,案发当天晚上他和刘某、乔某乙、景某、新新到七里铺韩家窑则的公路旁,新新指着路边的一家烟酒百货门市说就抢这家。新新腰上别一把大尖刀先冲进去,他们几个也跟着进去,门市里面有四十岁左右的像是夫妻的一男一女,新新扑上去把那男的一把压倒,那个女的就不停的喊叫,新新就把腰上别的刀子给了刘某,让刘某拿刀子吓唬那个女的,乔某乙进门市时手里也拿一把匕首。他在门市里找到黄色胶带后,新新就把那一男一女用胶带捆起来。他们就在柜台抽屉里搜出将近一万块钱,好像是乔某乙搜出来的,走时还从门市里拿了四条精品延安某丁和一条黄芙蓉王某。进门市抢劫前,新新给他们每人发了一个口罩,进到门市后只有刘某戴口罩,他们其他人都没戴。抢劫时他看见景某不知用什么东西把门市的日光灯棒打灭了。抢完准备走时,他看到那个女的手里拿着刘某的玩具手枪,就上前夺过来。

3、同案犯景某供述,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新新给刘某打电话说在韩家窑则踩好个点叫他们过去,于是他和刘某、乔某乙、安某丙到韩家窑则与新新会了面,新新给他们指的是韩家窑则路边的一个烟酒副食门市。接着他和安某丙、乔某乙、刘某又分别进去买东西观察了环境,见是一对夫妻在照某市。出来后等到23时左右,他们五人一块进了门市,新新拿出刀子控制那个男的,安某丙和乔某乙控制那个女的,他去把门关住后用门市里的胶带把二人绑某,他还用拖把往碎打电棒结果打不碎,后不知谁帮忙打碎的。他在门市架子床上铺一纸盒内发现二沓钱,乔某乙在柜台里翻出一沓钱,当时没数放到一个箱子里,然后刘某和安某丙拿了一条芙蓉王、三四条精品延安某丁。抢劫时新新拿一把杀猪刀和一把假手枪,乔某乙拿一把弹簧刀,刘某和乔某乙戴着口罩,女老板反抗时抓住新新拿的刀子把手割破了。抢完后他们数了一下现金有1万多元,每人分了2000元,烟大家抽了。刘某后来说还抢了一个戒指及一部手机,手机他扔了。

4、被害人赵某己陈述,2009年10月29日晚23时许,他和妻子在经营的开源军国烟酒副食粮油门市上时,来了一个戴口罩的后生到门市上转了一圈就走了,那个后生刚出去不久突然有五个后生来到门市,有两个后生走到他跟前其中一个后生就把他抱住,另一个后生用刀背使劲在他脖子上打,他当时就被打晕了。一个后生用脚在他头上踩,另一个用门市中的胶带、蚊帐布条等把他绑某,并用布塞到他嘴里。他被捆绑某同时,还有另外两个后生中的一个用刀顶在他妻子的腰部威胁他妻子不要喊叫,他妻子用手抓住刀刃,结果右手拇指被割伤,经医院检查右手拇指神经被割断。这五个人中的三个照某和他妻子,另外两个在门市上找钱,找到钱后用胶带把他妻子手和脚绑某就走了。抢劫他的五个后生中有两个人持刀子,一个人持杀猪用的大刀子,另外一个持一把匕首,还有一个后生用拖把将门市的灯打碎了。他被抢走现金1万元,其中7000余某存放在门市柜台抽屉中,另外3000余某存放在门市架子床上铺一纸盒内,抢走四五十盒香烟,具体品种数量他也说不清,最后还把他的灰色诺基亚某板手机抢走。那些后生走后他在门市架子床上发现一把匕首。

5、被害人井某陈述,2009年10月29日晚22时许,她和丈夫赵某己在经营的开源军国烟酒副食粮油门市里时,进来五个后生其中有两个戴着口罩,突然就把她和丈夫压倒在地上,另外一个人把门关了,然后他们就用门市里的胶带和绳子绑某们的手和脚。她反抗并且喊叫时绑某的后生就说再叫拿刀子捅了,她抓刀子时抓在刀刃上把手割破了,这时拿刀的后生拿出一把枪说再喊一枪打死你,她就不敢动了。他们五个后生把她和赵某己绑某后就四处翻,有一个后生在床上的纸箱里翻出一沓钱,另外一个后生在柜台抽屉里翻出一沓钱,他们把钱装到一个塑料袋里,又拿了些香烟,放到一个纸箱子里后他们就跑了。她右手中指戴一个金戒指被一个拿枪的后生抢走了,赵某己口袋里的一部灰色诺基亚某板手机也被抢走。被抢走的现金有1万元左右,其中存放在门市柜台抽屉里的约7000元,床上纸箱里的3000元,还有牌子和数量统计不出来香烟四五条。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某证明,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宝塔分局对被害人赵某己和井某经营的开源军国烟酒副食粮油门市进行了勘察,证明位于宝塔区南市办事处韩家窑则的开源军国烟酒副食粮油门市的现场基本情况,该门市为一间营业厅和一间改建的厨某、休息区构成,厨某内有煤气灶、厨某、水缸等用品,休息区有床、被褥等(证据4卷P127-136)

7、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宝塔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在被害人赵某己处调取被告人作案后遗留的单刃匕首一把。

8、辨认笔录及照某证明,经被告人刘某、景某辨认后指出,位于宝塔区南市办事处韩家窑则马某旁的开源军国烟酒副食粮油门市为其抢劫现场;经被告人刘某、安某丙对一组X张不同刀子的照某辨认后指出,X号照某上的匕首是韩家窑则抢劫时乔某乙所持的刀子;经被告人景某对一组X张不同男子的照某辨认后指出,X号照某上的男子赵某己为他和刘某等人在韩家窑则抢劫烟酒门市的店主。

9、活体检验笔录证明,被害人井某右手拇指腹侧根部向内侧有2.5×0.13线形疤痕。证据4卷P98

10、宝塔区X区价鉴【2010】字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精品延安某丁4条的鉴定价值为512元,黄盒芙蓉王某1条的鉴定价值为215元,共计727元。4卷P79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延安某丁公安某丁宝塔分局刑警大队于2009年10月29日接赵某己报案称,其在韩家窑则经营的商店被持刀抢劫,抢走现金1万余某。

12、被告人乔某乙供述,2009年10月29日晚,他和安某丙、刘某、景某、新新在韩家窑则抢了一个烟酒门市,新新把男老板压在地上,景某用扫把把门市灯泡打灭了他们把门市里男女老板控制住,抢走现金一万余某,刘某抢了一枚黄金戒指,他抢了几条精品香烟,之后他们就离开了,他分了2000元现金,抢下的烟他们抽了。

(四)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回执单证明,2010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乙(自称李峰)与贺利军、马某、高某兵、李永刚、惠某新六人在子长县火车站碰见受害人会小波,将其截至车上将惠某某身上所带1500元现金抢走,后将受害人带至延安某丁X区。

2、被告人乔某乙供述,2010年12月12日晚8时许,他和贺利军、马某、高某兵、李永刚、惠某新在子长县火车站旁将一名男子拉到车上,抢走这个男子身上的1500元钱和一部手机,后将这个男子拉到宝塔区碾庄沟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他在子长县公安某丁说他叫李峰,因怕警察知道他与刘某等人在翟则沟二期“安某丁烤肉王”酒店门口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没说他的真实姓名。

3、被害人惠某某陈述,2010年12月12日20时许,他从榆林坐车到子长县火车站下了车,在公路边等出租车准备回折家坪镇,来了一辆普桑小桥车,当时车上有三个人,商量好他出10元将他送到折家坪。他坐到后排座上车向清涧方向走,刚走了不到五里路,路边有三个年轻人挡车,说到杨家园则,商量好六十元,那三个后生便上了车,也坐在后排座上将他夹在中间,车继续向清涧方向走。其中后上来的穿黄衣服年龄稍大的后生对车上的人说,你们还不动手,赶快掉头,随即抓住他的头发,他反抗,结果被后排坐的四个人按到后排座上,将他的手机抢走,手机卡瓣坏,随后用拳头在他胸口、脸某、手上、脖子乱打。他恳求不要打他们说,别动,再动捅死你,他便不敢动了,他们调转车头朝子长县方向走,一阵后他们将他的钱包拿走,将里边的1500元钱和口袋里的40元钱抢走,威逼他说出他的一张银行卡密码,然后停车不知在什么地方去取钱,又将他拳脚相加打了一顿,因银行卡里没钱而未取得,他们回来让他跪下,让想办法筹一万块钱,他说他没朋友借不来一万元最多能借300元,随后将他拉上车,他听见说将他放在那里,走了一段时间,看见一个加油站,说将他放在那里,正当他们掉头返回时被查油民警发现,他们便开着车快速逃离,跑到延安某丁烟厂处时被河庄坪派出所的民警追上,将六人抓获,把他解救。

4、同案犯高某兵、惠某新供述,2010年12月12日下午,他们和贺利军、马某、李峰(乔某乙)、李永刚六人开别人租的车到子长去转,先在龙虎山吃了煎饼,天黑了准备回清涧老家,到了子长火车站时,有个年轻后生当他们的车,当时没有拉,后他们商量把这后生拉上闹点钱,惠某新说怕人多了这人不坐他们的车,就让下去几个人,贺利军、李永刚、李峰三人下了车,他们几个把车倒回去,开到这后生跟前时,这后生又当他们的车,商量好这后生给10元坐他们的车,走了几步他们一块的三人挡车,假装搞价钱搞好50元拉他们三人。车到杨家园则时,不知后排谁将这后生头发揪住,谁将头按住,高某兵也将这人腿按住,拿他的弹簧小刀把这人腿敲了两下,他们将这人控制住,一路上就这样,到了青化砭时,这人说你们要怎样,李峰说还能要怎样,就是要点钱,这人说他的钱都在身上,你们把钱都拿上把他放了,后这人把钱夹给了李峰,李峰从钱夹里拿了1500元,他们准备把这人拉到碾庄沟里放行,走到路上碰见查原油的警察,将他们的车挡住拿棍把他们车玻璃砸碎,把他们带到河庄坪派出所。

5、同案犯李永刚、贺利军供述,2010年12月12日上午,他们在延安某丁着,惠某新给他们打电话让跟他们去逛,在东关电视台附近碰见他们,当时有李峰、马某、高某兵、惠某新,他们开一个黑色桑塔纳,过了一会贺利军也来了。他们商量去子长逛看哪里能闹一点钱,到子长后先吃了点饭,后买了一件衣服,他们开车往清涧方向走,到了子长火车站有一个男的当他们的车,他们当时没停走了不远,他们几个都商量说把这个男的拉上弄一点钱,他们坐车后排的三个人先下了车,马某、高某兵、惠某新三个人掉头去拉那个人,他们在那等了一会车就过来了,他们在路边假装把车挡住问到清涧多少钱然后就坐到车上了,那个男的也在车上,走了几里路后,高某兵、李峰、贺利军把那个人压住不让动然后就掉头朝子长县城方向走,李峰和高某兵每人拿出一把刀子威胁那个男的让不要动,车到姚店以后李峰说了一句让那个男的把钱掏出来,那个男的就把钱夹子逃了出来,里面装1500元,他们就把钱放到车上了。车到碾庄以后,他们商量说把这男的扔到那,这时碰上查黑油的人了,当他们没挡住把他们车玻璃砸烂了,他们一直朝河庄坪走,路上车胎爆了,查黑油的人把他们挡住了,河庄坪派出所的警察也来了,他们就被抓住了。

6、同案犯马某证明,2010年12月12日20时许,他与贺利军、惠某新、李永刚、高某兵及一个穿黄色棉袄的后生叫不上名字,在子长县火车站抢了一个男的。他们从县龙虎山下来后,穿黄衣服的那个后生说咱们想办法弄两个油钱,他们都同意,之后开车走到子长县火车站,一个男的挡他们的车,他们停下那个人没坐他们的车,他们便开车朝前走,后排上的人都说那个人嫌他们车上人太多,让下去几个人再掉头拉那个人,把他身上的钱抢了,他停下车,穿黄衣服的后生、贺利军、李永刚从车上下去了,他和惠某新、高某兵三人掉头,开车再次回到火车站,那名男子仍在路边等车,后他们以10元钱拉让这男的上车,他们开车朝清涧方向走,走到下车那三个人跟前,他们假装挡车要坐车,商量价钱,后三人坐在后排座将那个男的夹在中间。穿黄衣服的后生在惠某新耳朵上不知说了什么,后排坐的四人将那男的压倒,将他的手机抢走,然后几个人让他掉转车头,他便掉头向延安某丁向开,听见几个人打那个男的,走在路上时听见后边的几个人说弄下钱了,具体多少他不清楚。将这个男的拉到姚店后将他的银行卡拿到手里,惠某新一个人去取钱,发现自动取款机上有监控就没敢取钱,回到巷子又将那个男的拉上,商量将那个男的放了,过来一辆车,车上下来一个人手里拿了根钢管,他们开车就跑,他们一直朝河庄坪走,路上车胎爆了,后边车追的人把他们挡住了,河庄坪派出所的警察也来了,他们就被抓住了。

7、证人梁某证明,所扣陕x桑塔纳小车是他从延安某丁祥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是为了自己用,2010年12月11日下午借给他朋友高某兵,高某车时说要向别人要账,他就相信并把车借给了,2010年12月14日租赁公司给他打电话才知道车被扣押了。

8、扣押物品清单、照某、提取笔录、汽车租赁合同、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旧机动车交易协议、领条,证明从同案犯李永刚处扣押单刃匕首一把,从同案犯惠某新处扣押人民币1540元和长虹008-V手机一部,从同案犯高某兵处扣押车牌号为陕x的黑色桑塔纳小车一辆;并已将所扣现金1540元和长虹008-V手机返还给被害人惠某某,所扣桑塔纳小车的所有权变更情况以及租赁情况并已返还给租车人梁某。

9、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手机鉴定价格为266元。

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某证明,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乔某乙在宝塔分局干警押解下对其2010年12月12日实施抢劫的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现场位于子长县X乡火车站旁马某边。

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乔某乙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某力。

2、延安某丁X区人民法院(2008)宝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乔某乙于2008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延安某丁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3、延安某丁院(2010)延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刘某、安某丙、刘某、景某、白某某、余某、刘某东已被判刑,同时也证明乔某乙参与故意伤害、绑某、抢劫犯罪的事实。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乔某乙参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又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某他人,还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多次抢劫财物,其行为分别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绑某罪、抢劫罪,依法应予惩罚并数罪并罚。上诉乔某乙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实施共同绑某犯罪中,乔某乙看守被绑某的人质。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中,同案犯安某丙、刘某、白某某均证明乔某乙参与该次抢劫,安某丙、刘某、余某、乔某乙均是同村村民,相互熟悉,不存在将余某误认为乔某乙。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乔某乙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了适当的处罚,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的此节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乔某乙不满十八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乔某乙系累犯,显系不当,应予纠正。虽认定系累犯,但未影响量刑,上诉人乔某乙犯数罪合并刑期二十一年又九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为十六年,减去五年又九个月,作了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某某丁

审判员许斌

代理审判员刘某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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