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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甘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某赔偿原告朱某车辆损失4000元(已付);

二、原被告均同意公安机关返还事发时双方驾驶的车辆,原告朱某事发时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一辆产生的停车费、施某及被告甘某事发时驾驶的苏x号小型轿车一辆产生的停车费、施某、修理费均由被告甘某负担;

三、原被告因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书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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