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甘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某赔偿原告朱某车辆损失4000元(已付);
二、原被告均同意公安机关返还事发时双方驾驶的车辆,原告朱某事发时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一辆产生的停车费、施某及被告甘某事发时驾驶的苏x号小型轿车一辆产生的停车费、施某、修理费均由被告甘某负担;
三、原被告因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书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