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9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某垫付款18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韩召启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周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