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曾永,徐州市X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会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给付原告刘某x元,当场给付x元,余款于2011年10月21日之前付清。如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须另行给付原告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会收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