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喻洁,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窦金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磊,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会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于2009年元月17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朱某购房款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合计100万元,于2012年1月23日前偿还40万元,余款60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时给付,被告陈某将另行赔偿原告朱某损失2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会收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