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广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欠原告王某货款4600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可申请法院执行货款5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广俊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时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