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
被告:朱某。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郝某借款2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