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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乙。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欠原告李某柴油款x.7元定于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7月底前付x元,2011年10月底前付x元,被告张某乙按期履行后,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它权利。如被告张某乙逾期支付则加付3000元给原告李某。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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