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男。
被告孔某,男。
被告郝某,男。
被告高某甲,男。
被告高某乙,男。
原告温某与被告孔某、郝某、高某甲、高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协议,原告温某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38元,由原告温某承担。
审判长邓朝阳
审判员何广龙
人民陪审员朱优凤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