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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某与被告孔某、郝某、高某甲、高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温某,男。

被告孔某,男。

被告郝某,男。

被告高某甲,男。

被告高某乙,男。

原告温某与被告孔某、郝某、高某甲、高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协议,原告温某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38元,由原告温某承担。

审判长邓朝阳

审判员何广龙

人民陪审员朱优凤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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