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尚某。
委托代理人王昌梅,徐州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计11万元,当即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因此引起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尚某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史良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