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某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徐州市X区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师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州某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师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师某欠原告徐州某路桥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费x元,于2011年12月31日给付7000元,余款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逾期未足额给付,原告可按x元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静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