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略)。
被告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自由恋爱,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日婚生女孩刘某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赖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刘某语由原告刘某抚养成年,原告刘某自愿承担婚生女孩刘某语的抚养费,被告赖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刘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