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黎虹,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0日婚生女孩徐某盈。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徐某盈由原告段某抚养成年,原告段某自愿承担婚生女孩徐某盈的抚养费,被告徐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段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32寸平板彩色电视1台、美的挂式空调1台、冰箱1台、双桶洗衣机1台、餐具1套、被子8套、摩托车1台、家俱1套归被告徐某所有,其余双方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原告段某自愿给予被告徐某经济帮助费6500元(本调解协议生效后7日内支付);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段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