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某诉被告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19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男,19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现住(略)。

原告黄某诉被告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2009年,经原告介绍,被告代表株洲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X路局签订了水泥订货合同。当时原、被告共同约定在供应水泥的工程中由二人共同出资、利润共同分享。并约定由原告管理账务以及银行卡,自2009年开始,原告共计投入资金23万元,但三年来被告从未与原告分配盈利。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本金及盈利x元。

被告曾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经原告介绍,被告代表株洲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X路局签订了水泥订货合同。当时原、被告共同约定在供应水泥的工程中由二人共同出资、利润共同分享,但三年来被告从未与原告分配盈利。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于2012年2月14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投资款本金及盈利x元;

二、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

3020元,共计5395元,由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