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7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7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10月18日经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至2011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宋某在新乡市X街贵足鞋店打工,与被害人霍某、周某某为同事,并且均暂住在新乡市X路新市场X号楼X楼西户,期间被告人宋某利用被害人不备,多次实施盗窃,盗窃钱物总价值7213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某,系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赃并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赃物,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在新乡市X街贵足鞋店打工期间,与被害人霍某、周某某为同事,均暂住在新乡市X路新市场X号楼X楼西户,被告人宋某利用被害人不备,多次实施盗窃:

1、2011年3月份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宋某趁霍某上厕所之机,盗走其存放在暂住处的现金300元;

2、2011年4月初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新乡市温州商业步行街贵族鞋店内,趁其他店员在店外整理货物之际,盗走霍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柜子内挎包里的现金500元;

3、2011年4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宋某趁霍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暂住处内挎包里的现金500元;

4、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某趁霍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暂住处内挎包里的1000元现金盗走;

5、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趁周某某上厕所的时候,将其放在暂住处内的手提包里的1200元现金盗走;

6、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中午,在新乡X区东方文化步行街时尚广场北侧的月盛楼饭庄,被告人宋某与霍某吃饭时,其趁被害人霍某不备将其挎包内现金1000元盗走;

7、2011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宋某将新乡市温州商业步行街贵族鞋店收银台抽屉内的营业款现金100元盗走;

8、2011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宋某趁暂住处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霍某放在客厅内的华硕牌灰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经新乡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13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被传唤归案。赃款、退还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霍某、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孟某某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亲笔供词、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犯罪时已满十七周某不满十八周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14日止。已折抵刑期15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某才

审判员张子超

审判员李某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美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