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某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戊(别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监视居住。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杨某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及其辩护人赵某丁、被告人杨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8月12日,被告人祁某承租洹北宾馆,于2004年10月17日被变更为该宾馆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至9月期某,被告人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其本人并通过被告人杨某戊及孙某庚(另案处理),以收购洹北宾馆为名,口口相传,以洹北宾馆名义与集资户签订借某协某或借某合同,期某半年或三月,协某记载月息率为1.5%,但实际交款签字时,约定月息率为3%以上不等,且先扣某前三个月利息,借某到期某结算本金及余息。经审计:2011年5月至9月,被告人祁某吸收公众资金协某金额为人民币14,000,000元,实收金额为人民币10,159,5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戊参与吸收公众资金协某金额为人民币10,850,000元,实收金额为人民币7,750,500元。截止2011年9月30日,祁某已归还借某及集资本息为人民币8,180,400元,投资宾馆经营及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合计为人民币275,180元。尚未归还集资款协某金额为人民币10,680,000元,经核准登记实际需兑付人民币7,259,300万元,尚未兑付的集资户为103户。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现扣某被告人祁某现金人民币2,235,011.95万元、雪佛兰轿车一辆;杨某戊现金252,4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祁某、杨某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六条第某款,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祁某在缓刑考验期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祁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自己所借某分款项是正常借某,应从犯罪数额中去除;其已退还部分款项,宾馆有正当经营,会尽快还清欠款。
辩护人赵某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返还涉案款项,望从轻量刑。
被告人杨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在租赁洹北宾馆期某,于2011年5月至9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其本人并通过被告人杨某戊及孙某庚,以收购洹北宾馆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祁某吸收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159,500元,其中杨某戊参与吸收资金金额为人民币7,750,500元。祁某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前借某本息和投资宾馆经营,截止2011年9月30日,尚未归还集资款人民币7,259,300元。案发后,追缴祁某现金人民币2,235,011.95元、雪佛兰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1,554.60元);杨某戊现金252,400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630,333.4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祁某供述,其一直在承包洹北宾馆,得到龙安区政府要拍卖洹北宾馆产权的消息,就想把产权买下来。因资金不够,需要七百多万的资金,2011年5份,其通过张某某、李某某介绍认识了霍某某,霍某某介绍了杨某戊,说杨某戊能通过融资提供给其资金。其通过杨某戊借某1085万余元,但实际收到现钱只有770多万元。其个人还从孙某庚处非法吸收票面上是260元人民币,实收现金190多万。从芮某某、郭某某处非法吸总共是55万元人民币,实际收到现金43.3万元。吸收这些钱都交给会计,没有通过任何部门批准,也没有相关金融部门批准这些钱。
2011年收的钱用于还以前及到期某借某、中间人介绍费、洹北宾馆装修。九月下旬,看到政府通告,不准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就开始给存款的人协某,愿意继续在这里存款,到期某还100%的本金,现在取存款按本金的70%给存款人退钱,先后还了其他散户100余万元。
其借某是为购买洹北宾馆,如果购买成功,宾馆正常营业可以用正常盈利去还借某,还可以用宾馆抵押向银行贷款,一部分还储户,一部分扩大生产,就有还款能力了。
2、被告人杨某戊供述,2011年5月底其和霍某某通过张某某得知祁某现在要购买已经承包的洹北宾馆,因钱不够,希望从民间借某。在宾馆商定好借某的方式、期某、利率、数额、返利等问题后,其开始在洹北宾馆客房部二楼会议室集资。其向前来存款的客户提供洹北宾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祁某的身份证、祁某购买洹北宾馆的意向书等材料,给前来存款的客户办理借某手续,签订借某协某,收取客户交纳的存款,存款期某为六个月,并按三分月息当场向客户返还三个月的利息,存款到期某再返还客户本金和三个月的利息。大约十来天集了七百多万元,祁某告诉其钱够了不需再筹资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明今年5月份的一天,祁某向其出示了他承包经营该宾馆的协某和安阳市X区政府与其签订的购买该宾馆的意向书,祁某介绍说他想购买该宾馆产权,但是资金不足,大约需要600万左右资金,要其帮帮忙介绍一些客户前来该宾馆存款,并承诺月息不低于3分,期某一般都是半年,并承诺帮忙的人另外有提成或者好处费。其当时没有答应帮他忙,只是答应将自己的几十万元存到他这里吃高利息。
2、证人杨某己的证言,证明2011年大约5、6月份其侄女杨某戊说听说洹北宾馆拍卖,需要资金500万元,让其帮帮忙,其就介绍了陈某某、还有一个不知道姓名,还有以其儿子霍某某名义共存了100多万元钱,票面上是200多万元。
3、证人孙某庚的证言,证明其经纱厂的张某某介绍认识祁某。11年9月8日,其以个人和其女婿的名义与祁某所代表的安阳市洹北宾馆签订了两份借某合同,借某160万元和100万元,记载的月利息是1.5分,期某6个月。实际上只借某他(略)元。
4、证人孙某辛、李某、孙某壬、孙某癸、杨某己、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份孙某庚说洹北宾馆那正吸收存款,就通过孙某庚,把钱存到了洹北宾馆。
5、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祁某让其收一个叫杨某戊的款,大约十多天时间,就收了杨某戊(略)万元现金,一百多分洹北宾馆借某协某。借某协某未到期,有需要提前退款的,经祁某批准后,有按协某开具的金额的60%、70%兑付。现在还有103份借某协某、2份借某合同。
6、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祁某不知道在洹北宾馆的事,经济二人分开,各人管各人,孩子的事情都是互相出资。
7、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给祁某起草过一份此意向书,但不是代表龙安区政府,因和祁某比较熟,祁某想收购洹北宾馆资产,请其帮忙写一份购买洹北宾馆资产的意向书,其就以个人的名义给他起草了一份“资产收购框架协某”(也就是意向书),起草时间是2011年3月。
8、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让其女儿杨某戊给其存过高利息,多少记不清楚。
9、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戊对其讲,洹北宾馆老板祁某欲将该宾馆买下来,近期某竞拍,缺口资金贰佰余万元,想请其帮忙解决燃眉之急,并且说打算借某230万元,期某半年,月利息5.5分,其将钱借某了宾馆期某三个月,到期某收回。
10、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明齐某某用其名字开过户,存洹北宾馆会计名下有钱。
11、证人李某芹等84位集资人的证言,证明他们通过杨某戊在祁某处存存款,存期某六个月。前三个月的利息在存钱的时候就先从本金中扣某,有的还有不等的返点,双方商定借某到期某还本金和后三个月的利息。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洹北宾馆是龙安区X区财政局曾委托拍卖,因职工安置问题停拍。祁某曾多次找其提出政府评估宾馆后,他把钱拿出来安置职工,他有购买宾馆的意愿。
三、鉴定结论
1、河南同心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证明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祁某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0,159,500元,其中杨某戊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7,750,500元。祁某将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归还前借某本息和投资宾馆经营,截止2011年9月30日,尚未归还公众存款人民币7,259,300元。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追缴的雪佛兰轿车一辆价格为人民币141,554.60元。
3、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明杨某戊宫内孕39+周,瘢痕子宫,孕2产1,ROA。
五、书证:
1、龙安区区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租赁合同、补充协某、租赁时移交的物品清单、房屋产权证、情况说明、租赁合同、补充协某、情况反映,证明被告人祁某租赁洹北宾馆的经营活动及与龙安区政府经济往来的事实。
2、安阳市凯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拍卖现场监管记录表、委托拍卖合同,证明龙安区政府拍卖洹北宾馆的工作情况。
3、安阳市洹北宾馆餐饮部刘某、客房部赵某某、洗浴部户某某出具的与祁某签订的租赁协某,证明祁某在洹北宾馆的经营情况。
4、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关分局出具的祁某法人审查、年审档案,证明祁某为洹北宾馆法人代表,及其经营洹北宾馆的事实。
5、被告人杨某戊出具的向群众融资时所用的“资产收购框架协某”,证明祁某与龙安区政府工作人员联系过购买洹北宾馆的事情,并证明祁某让杨某戊融资,为了让群众相信,给杨某戊提供的手续。
6、祁某的会计齐某某出具的记录洹北宾馆借某、出资登记本复印件、凭某、祁某打的取到条,证明祁某吸收公众资金的数额及去向。
7、齐某某提供的未兑付人员“借某协某”、“借某合同”复印件,证明祁某未兑付集资人员的户数、集资事实。
8、齐某某提供的空白借某协某101份。
9、齐某某提供的作废借某协某12份。
10、齐某某提供的2009年9月23日-2011年7月25日收取洹北宾馆承包户的收款单据复印件。
11、齐某军某某提供的洹北宾馆内部职工与祁某签订的租赁门面房协某复印件。
12、齐某某提供的洹北宾馆2010年、2011年收入情况汇总表复印件。
13、齐某某提供的2011祁某使用融资款的明细表及详细使用凭某复印件。
14、杨某戊随身携带的银行凭某、协某、合同、委托书、保证函、借某复印件。
15、购买车辆的价格证明。
16、祁某的妻子魏某某提供的祁某亲笔日记、借某、相关单据复印件。
17、祁某、杨某戊户籍证明。
18、杨某戊怀孕证明。
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安阳市X区洹北宾馆及祁某从业资格的复函。
20、扣某、发还、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21、辨认笔录14份,集资受害人辨认出杨某戊。
22、84位的身份证明及已签订的借某协某。
另查明,被告人祁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某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考验期某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期某200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11日被释放),本案发生在祁某的缓刑考验期某。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杨某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祁某在缓刑考验期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部分赃款,本院酌情考虑。关于祁某称其自己所借某分款项是正常借某的辩解,经查,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其本人并通过他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祁某的该辩解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祁某的其他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九条、第某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某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撤销前罪被判处有期某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某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某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责令被告人祁某、杨某戊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630,333.45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崔伟
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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