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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长兴,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郜某。

被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上诉人梁某、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斌,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郜某,被上诉人周某及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马莉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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