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长兴,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郜某。
被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上诉人梁某、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斌,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郜某,被上诉人周某及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马莉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