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略)。
被告才某卓玛,女,X年X月X日生,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X村X号。
原告才某某与被告才某卓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才某某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多杰仁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才某某与被告才某卓玛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抚养:婚生子多杰扎西(2009年生)、朋毛达忠(2007年生)由被告才某卓玛抚养,原告才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才某卓玛所有,原告放弃分割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多杰仁钦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