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乾县X组,农民。
被告祝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乾县X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王颖
代理审判员董卫群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