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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祝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乾县X组,农民。

被告祝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乾县X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王颖

代理审判员董卫群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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