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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抓获,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窜至空军第一航空学院飞机教研室101实验室,盗走1个电机及4个滚动小轮,赃物未追回。

2009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空军第一航空学院飞机教研室101实验室,盗走祖××的戴尔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8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祖××报案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空军第一航空学院政治部保卫科提取监控录像笔录及抓获被告人许某某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尚能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赃3000元及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0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新红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孙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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