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吴某培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