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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吴某培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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