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某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某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某诉人王某与被上某诉人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王某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3515-X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某诉。
上某诉人上某诉称,鹤壁市X区既非上某诉人户籍地,也非经常居住地,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某诉人王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某诉人王某的经常居住地有山城区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证明其在山城区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某诉人的上某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某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文涛
审判员翁仙峰
代理审判员苗国庆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