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原再审申请人):山东省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文东,东阿权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沙某乙,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岳某,女。
委托代理人沙某丙(系沙某乙、岳某长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宏飞,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郭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山东省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简称华美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沙某乙、岳某、杨某及郭某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2008)濮中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南乐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美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文东,沙某乙、岳某的委托代理人沙某丙,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宏飞,郭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林安
审判员贺艳丽
审判员高卫东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马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