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1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3日14时30分,被告人孙某驾驶豫x号别克轿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的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x+380M处,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后驶入高速公路外沟内,造成乘车人马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让现场群众打120电话求救,并于2011年10月24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马xx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马晓兵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当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司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某、投案自首证明、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案发后投案自首,本院对其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