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曹先坤,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岳某因与被申诉人赵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豫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受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令,指派检察员王昌军、王现士出庭。申诉人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健,被申诉人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先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洪光
审判员贺艳丽
代理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广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