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贪污罪于201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丙,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丁,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贪污罪于2011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孙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1)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利
审判员温民权
审判员梁战胜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