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
被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吕某与被申请人田某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陕x陕x挂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赔偿x元,不足部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予以赔付,田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9083元。被申请人田某在审判阶段已支付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剩余案件款,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某
审判员:马坚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