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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30岁。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3日19时,在博爱县X路大修厂台球厅院内发生一起打架事件,被告人马某参与打架过程中,非法持有一把手枪。经鉴定,该手枪系发令枪改制而成的双管小口径手枪,能正常发射,认定为枪支。

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马某到博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李x、齐x、黄x、栗x、王x、杜xx等人的证言,枪支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被告人马某供述和辩解,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邱敬堂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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