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03.26.九十七年度票字第二三六九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王怡雯   文号:97年度票字第23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369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非訟代理人丁○○

相對人甲○○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簡易庭法官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

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學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