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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廖雪春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邱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邱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邱某兵、邱某兵由被告邱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原告刘某甲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邱某兵成年时止,婚生小孩邱某兵、邱某兵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实际开支,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婚生小孩邱某博由刘某甲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并由原告独自承担小孩邱某博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三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原告刘某甲自愿于2012年元月14日前支付被告邱某困难帮助费5000元。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廖雪春

二0一二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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