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曾某珊由原告李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并承担小孩抚养费用。原、被告婚生小孩曾某浩由被告曾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并承担抚养费用。两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