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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茹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茹某驾驶豫x『托招ㄆ屯悼爻傺诹泛陕蚨飨形恍潦僦诹泛肼酚罨笥来坏娼诓笨冢辉忻挥ń磐判坪氐瓶仓灰忻挥ń炀覆又幕榈銮驴虢啡诼翱辞N低w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沿环宇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xx驾驶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又与沿临黑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朱xx驾驶的豫07/x号轮式拖拉机发生碰撞,后被害人李xx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茹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茹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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