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执行人赵某乙。
本院在执行黄某与赵某乙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是x元及利息。经本院做工作,赵某乙付给黄某伦x元,本案和解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