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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赵某乙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某。

被执行人赵某乙。

本院在执行黄某与赵某乙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是x元及利息。经本院做工作,赵某乙付给黄某伦x元,本案和解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冯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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