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东四十条甲X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职业,住(略)-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德英众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德英众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樊春宇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