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培宏,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丁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培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我与被告华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我要求与其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3年秋季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华某,X年X月X日生次女华某,X年X月X日生一子华某春。婚后由于双方为琐事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婚多年,并生育三子女,双方并非无任何感情可言,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受挫,但不足以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以后能以家庭和睦美满为重,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处矛盾,则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某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永革
审判员马牧原
审判员申铭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程东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