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女,1977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曹X,男,1978年X月8日生,汉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秋